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及学术规范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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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及学术规范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
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
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
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
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
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
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
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
(部)主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大面积课程考试
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 (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末考试统一组
织,考前召开三会,即:
(一)学院 (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
安排;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布置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
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
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
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资格认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平时作业次数中,有20%以上未按时完成;
(二)平时测验次数中,缺考20%以上;
(三)实验次数缺少20%以上;
(四)缺课学时数达到课程总课时的20%以上;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为。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临近时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在
课堂上公布并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相应课程成绩以零
分记,并标注为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原则上,平时考试和测验由院系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期中考试安
排在每学期的第九周和第十周内进行,期末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学期
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试时间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
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每个时段 120 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
适当进行调整。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部)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
系统,经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开课学院(部)以课程教学班或行政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
安排考场。
(二)考场由开课学院(部)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经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
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后勤集团应配合教务处做好考场安排及保障工作。
第十条 监考、巡视安排
(一)监考人员的培训、管理由派出学院 (部)教务科负责。教务科负责按考试组
织单位要求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符合学校监考要求的人员作监考、巡视人员。
(二)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考生45 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 人监考。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学院(部)学生合上的课程,有考生
的学院(部)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教务
科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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