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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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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51 证券代码:835507 证券简称:恒光信息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1 公告编号:2017-051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恒光信息、公司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引力、合伙企业 指 北京万引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指 《北京万引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 激励对象 指 指被选择参加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对 象 股东大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2 公告编号:2017-051 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权激励方案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 行负责。被激励员工将以自有资金出资,自愿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由于经营风险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被激励员工自行承担。 本方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制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 若遇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变更,相关内容需予以变更,直至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的规定。 本方案自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形成“同意”有效会议决议之日 起生效,对公司和被激励员工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在本次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自愿成为本次股权 激励对象,并将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配合签署相关合同 并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3 公告编号:2017-051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目的和范围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法定依据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对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倡导公司 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主要包括自愿以自有资金出资持有相应股份的以下公司在职 员工: 1、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骨干; 3、在公司工作期限达5 年以上的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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