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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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51
证券代码:835507 证券简称:恒光信息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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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51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恒光信息、公司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引力、合伙企业 指 北京万引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指 《北京万引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
激励对象 指 指被选择参加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对
象
股东大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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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51
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权激励方案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
行负责。被激励员工将以自有资金出资,自愿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由于经营风险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被激励员工自行承担。
本方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制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
若遇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变更,相关内容需予以变更,直至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的规定。
本方案自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形成“同意”有效会议决议之日
起生效,对公司和被激励员工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在本次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公司在职员工,自愿成为本次股权
激励对象,并将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配合签署相关合同
并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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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51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目的和范围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法定依据
北京恒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对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倡导公司
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主要包括自愿以自有资金出资持有相应股份的以下公司在职
员工:
1、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骨干;
3、在公司工作期限达5 年以上的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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