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两份法律文书表述相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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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两份法律文书表述相悖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四十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本市XX电机厂工人,住XX路X号。
被告:张XX,男, 四十五岁,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本市XX服装厂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原告租赁的房间,将房间返还给原告继续使用,以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今年一月十五日,我与被告订立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从一九八二年一月至一九八五年一月),租用了被告人所有的坐落于本市XX路X号房间两间,一间面积为12平方米, 另一间面积为9平方米,暂付了一年的租金。今年国庆节,我同爱人一起去原籍探亲时,将两间住房的钥匙交给被告张XX,托张代为照看房间,并表示如张家临时有客可在里面暂住几天。我们十月二十日返家,发现张XX擅自将我放在9平方米的房间里的东西人全部搬入我租用的另一间房里,而他自己已经搬进9平方米这间房里居住。我们多次同他协商,请他迁出,都遭到他的拒绝。
我租用张XX两个房间并已付一年租金的事实,有张XX于今年一月十五日出具的收到我交付给他的本年度1—12月份总面积为21平方米的两个房间的房租收据为证。冉XX也能证实这一事实。
我国民事法规对于公民合法的租赁关系是给予保护的。原告与被告张XX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和手续合法,也未过期,现在张XX公然违反合同,原告多次与之协商不能解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占用的房间,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XX(盖章)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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