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条例》(第60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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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預先分類申請表[見註 (1)]
《進出口條例》(第60 章)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收據編號 :
(A) 申請人
名稱及地址 : 商業登記號碼 (12 位數字)/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電話號碼 (如與上述電話號碼不同):
(B) 貨品 [見註 (2)]
品牌/製造商名稱 型號/部件號碼 貨品描述[見註(3)] 來源國家(地方)
(C) (B)項所述貨品的最終用途 (如適用)
(D) 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的使用條件
(1) 工業貿易署署長在審核申請後,可就上述( B) 項貨品發給申請人預先分類結果及/或編配預先分類參
考編號。工業貿易署署長如發給預先分類結果及/或編配預先分類參考編號 ,會根據本申請表填報
及聲明的資料發給結果及/或分配編號。在本申請表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聲明,會令預先分類
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失效。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未經授權而更改預先分類結果
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以及使用偽造或未經授權而更改的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
號,會遭重罰。
(2) (B) 項所述貨品如被分類為戰略物品,才會獲編配預先分類參考編號。該等貨品須取得工業貿易署署
長發出的許可證,才可進口/出口。在許可證申請表上註明預先分類參考編號,可加快工業貿易署
處理有關申請,但並不代表工業貿易署一定會就該申請發出許可證。
(3) (B) 項所述貨品如被分類為戰略物品,申請人會獲發預先分類結果,但該結果並不會豁免申請人遵守
《進出口條例》(第60 章)第 6A 條的領取許可證規定。申請人必須在輸入或輸出有關貨品前,提
交許可證申請並取得許可證。
(4) 申請人在申請表上填寫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時,應確保付運貨品及/或許可證申
請表所載貨品,與在此預先分類結果中獲預先分類及/或獲編配預先分類參考編號的貨品相同(即
品牌、型號、技術特點/規格等相同)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 60 章),濫用預先分類結果及/
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或在許可證申請中作失實陳述,均構成嚴重罪行,當局會向申請人採取法律
行動及/或行政制裁,並會暫停或撤銷為申請人提供許可證服務及有關預先分類服務所給予的便
利。如先前已獲預先分類的產品在技術規格上有任何改變,申請人應遞交新的預先分類要求或許可
證。
(5) 違反工業貿易署署長所定的任何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使用條件,會令有關的預先
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遭取消、吊銷或暫時吊銷,當局並會對有關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
行動及/或行政制裁。
(6) 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是發給及/或給予申請人,以便其輸入/輸出本申請表載列
的貨品之用。
(7) 工業貿易署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可將本申請表所載的所有或任何資料,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
者披露。
(8) 工業貿易署署長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有權按需要施加額外的預先分類結果及/或預先分類參考編號
CSC013 (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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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件。該等額外條件可經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通告公布。
(E) 申請人聲明
(1) 本人謹代表本申請表(A) 項所申報的公司作出聲明,在此提供的資料屬實,而有關貨品亦會按所述的
方式進口/出口。
(2) 本人明白,如獲發給預先分類結果及/或編配預先分類參考編號,該分類結果/參考編號是根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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