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640-2006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异地协查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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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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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犜640 2006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异地协查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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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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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犜640 2006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异地协查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全国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全国范围内协查网上运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 第 部分:案件类别代码
GA240.1 1
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 部分:案件名称组成方法
GA397.3 3
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信息代码 第 部分:案件编号
GA398.1 1
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信息代码 第 部分:侦查工作阶段代码
GA398.5 5
3 平台建设 ㅤㅤㅤㅤ
“网上协查案件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统一建设,供全国地市级以上各级公安机
关经侦部门直接访问应用。
4 访问权限及相关信息
访问权限赋予案件主办、协办经侦支队,主办、协办经侦总队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相关人员,分
别具有如下权限:
a) 主办支队:发出协查请求的地市级经侦部门。发出协查请求报主办总队。
b) 主办总队:主办方省级经侦部门。审核主办支队发出的协查请求,并向协办总队发出协查
请求。
) 协办总队:协办方省级经侦部门。审核主办总队发出的协查请求,直接承办协查任务或向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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