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639-2006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认证及访问控制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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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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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犜639 2006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
认证及访问控制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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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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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
认证及访问控制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与案件信息保密工作相关的用户授权、认证及访
问控制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建设与应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全国公安经侦民警信息管理系统 狋犺犲犲狉狊狅狀犪犾犱犪狋犪狊狊狋犲犿狅犳犮犺犻狀犲狊犲犈犆犐犇 狅犾犻犮犲犿犲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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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侦民警警号、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的统一录入、查询系统,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开发
维护、各级经侦部门负责维护,简称“全国经侦民警系统”。
2.2
主办侦查员 犮犺犻犲犳犻狀狏犲狉狊狋犻犪狋狅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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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主办案件访问权限管理的唯一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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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户认证
a) 各级经侦单位的用户由系统管理员从“全国经侦民警系统”中导入,采用行政区划前两位编码
和六位警号作为用户登录名。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只能通过全国经侦民警系统完成。
) 系统提供基于公安部 / 认证系统的用户认证机制。
b PKIPMI
) 用户身份认证原则上由本级系统完成,其上下级单位不能相互代为认证,保证全国统一身份认
c
证的唯一性。
4 用户授权
案件访问权限包括:案件信息访问权限、案件信息编辑权限、案件信息打印权限、案件文书审核权
限、案件文书审批权限、案件的主办侦查员权限等。其中案件信息访问权限作为查阅案件的基本权限,
其余五项权限逻辑上彼此独立,不存在相互包含关系。
a) 系统管理员:各级经侦单位设置唯一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用户角色、功能权限的管理。
登记名为本单位所在地区六位行政区划代码。
b) 主办侦查员:负责对某起案件的权限进行管理。可将案件的各种访问权限赋予相应的用户。
案件主办侦查员的变更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一经确认,立即生效;同时,取消原主办侦查
员对该案件的管理功能。
) 其他用户:具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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