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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财物采购契约草案-国立中央大学.doc

发布:2017-04-01约1.69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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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採購案號:S105-R002 採購組 T1040324修 得標廠商: 財物契約(草案)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國外廠商及國外廠商指定在台全權代 表人- 公司 (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科研要點)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 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投標、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 3、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4、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5、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8、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廠商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機關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9、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本契約及民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九)前款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十)本契約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屬正本二份、副本二份,並經雙方用印後生效,廠商收執正本一份(請廠商自行貼足印花稅),餘由機關收執。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本契約標的物名稱、數量),餘詳如附件招標規範。 機關辦理事項:進口手續及其費用:免稅申請、結匯由機關辦理,但廠商應協助之;報關手續及報關有關費用由廠商支付,但機關應協助之。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總價款:     新台幣: 元整 (含運送、保險、稅捐、規費及其他費用)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減價百分之五十。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二)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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