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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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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第1页 民法学(1)期末复习辅导 2007-12-21 复习的依据 民法学的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依据 2006版的《民法学》教材。复习中也可参考中央电大杂志社编辑的《民法学 1复习指导》。 考试的题型 民法学的考试的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 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复习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 件”。民法作为反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 最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 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 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 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 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第1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第2页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民 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 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 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 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与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 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 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 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司法审判人员 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 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损害于他人; 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 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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