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资料手册2013年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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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平面
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
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
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
回路数
电压等级(KV) 单回(米) 双回(米) 导 线 边 线
安 全 距 离(米) 500 60 60 20 220 45 45 15 110 30 30 10 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SZB01-97)
10KV —— 5米 220KV —— 15米
110KV —— 10米 330KV —— 20米
1.1.5 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
调压站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mpa) 建筑物或
构筑物 距重要公共建筑物 距铁路
轨 道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0.8<P≤1.6﹚ 10.0 30.0 15.0 高压B(0.4<P≤0.8﹚ 8.0 25.0 12.5 中压A(0.2<P≤0.4) 6.0 25.0 10.0 中压B(0.005<P≤0.2) 6.0 25.0 10.0 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容积(m3)
项目 ≤10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高层民用建筑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1.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
1.2.1 用地代号:
居住用地 ——— R 对外交通用地 —— T
商业及公共用地 —— C 道路广场用地 —— S
行政、文教用地 —— G/I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工业用地 ——— M 绿地 ————— G
仓储用地 ——— W 特殊用地 ———— D
水域和其它用地 —— E
1.3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
项目 总量 人(或户)均 1. 总建筑面积 万㎡ ㎡/人 住宅建筑面积 万㎡ ㎡/人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 ㎡/人 其他建筑面积 万㎡ ㎡/人 2. 居住户数 户 人/户 3. 居住人口 人 4. 人口毛密度 人/公顷 5. 住宅建筑密度 % 6. 总建筑密度 % 7.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8.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9. 绿地率 % 10.人均公共绿地 ㎡/人 11.停车场面积 ㎡ 12.配建车位 个 个/100㎡建筑面积 1.4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
项目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1.别墅 <12 <16 <0.3 <0.4 2.低层住宅 <35 <40 <0.8 <1.0 3.多层住宅 <25 <32 <1.5 <1.8 4.高层住宅 ≤22 ≤3.5 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规定 1.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1.5.1 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1.5.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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