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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亳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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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4年亳州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20 13)皖天律证字第014号 合肥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16层 邮编:23004 1 电话:0551 传真:0551 天禾律师 14 亳州债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2 二、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运用7 五、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评级 11 六、本期债券的偿债保证措施 11 七、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13 八、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法律风险评价 13 九、结论意见 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4年亳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20 13)皖天律证字第014 号 致:亳州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 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 〕1134 号,以下简称《改进债券管理工作通知》)、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7 号,以下简称《推进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 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 10〕2881 号,以下简称《规范平台公司发债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亳州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建投” 或“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的特聘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张晓健律师、祝传颂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系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合法与适当的从业资格。 2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改进债券管理工作通知》、《推进债券有关事项通知》、《规范平 台公司发债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以前亳州建投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 3、亳州建投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1 天禾律师 14 亳州债法律意见书 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且无遗漏;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 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期 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本期债券的担保,参与本 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法律风险等法律问 题进行了核查。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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