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业务现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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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现场办事指南
编者注:近年来,尤其是近期,为响应国务院“简称放权”要求以及海关业务改革需要,海关各项监管规定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从区域通关、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到税费电子支付、取消报关员核准制度、取消进出口收发货人三年换证等,每一时期都有新的监管规定出台,因此,本《办事指南》只是代表某段时期海关监管要求,并非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文书,实际执行以海关公告或现场海关提供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企业管理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复印件,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交验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分支机构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申请人提交复印件,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临时注册登记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地海关现场接单审核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核报关单位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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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0551-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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