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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提公诉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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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 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把关 2 为出庭公诉做准备 3 过滤案件 张某系某市铁山区无业人员,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铁山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A、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4日。 B、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张某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C、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D、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期间出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且案情重大、复杂,则最长可以延长至六个半月。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二)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05]字第15号 被告人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200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界首镇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兴安县检察院批准,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被害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学生,系被告人同学,于2005年10月12日被蒋某杀害。 本案经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监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听取了被告辩护人辩护意见,审查了案件的全部资料。 已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0月12日晚20时许,蒋某由于两次遭到李某殴打,心生愤怒,意图报复,在上课铃响后,走到李某座位,用卡刀朝李某的胸部连刺6刀,且3刀为致命刀,致使李某大心血管破裂,大失血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学生xxx和保安xxx证言;2、作案工具卡刀一把;3、现场勘查照片;4、报案笔录及被告人认罪陈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蒋某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了李某的生命,其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蒋某刑事责任。由于蒋某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成龙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1.证人名单一份 2.照片五张 3.主要笔录3份 (2002年司考卷二多选64题)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提起公诉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提起公诉的充分的犯罪嫌疑,也符合起诉条件,法律上仍允许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2006年多选92题】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 一个小问题: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以后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新的证据,使案件又符合起诉条件的,该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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