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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doc

发布:2017-12-22约5.24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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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 一、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m2,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m2。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年收入3.6万元以下、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m2的家庭。 大武口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县城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财政、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每户保障对象可享受其中一项保障方式。 (一)货币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的家庭应当与本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适用的房屋面积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每一年为一个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人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六条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确定,每户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实施实物配租的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和住房困难的标准由本级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及住房建筑面积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大武口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5%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 (四)国家、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资金补助;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年度不少于当年划拨用地总量的15%。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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