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变更登记标准作业程序-中坜地政事务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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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7.12.18PAGE 1(民)壢登記01019-作業程序- PAGE 1/10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程序管理者變更登記目的:土地權利登記後,管理人、管理機關有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或囑託為管理者變更所為之登記。摘要:無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 二、土地登記規則 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四、非訟事件法民眾應附證件、書表、附件: 一、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登記清冊【(民)表二】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函及清冊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四、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名詞解釋:略其他:略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民)壢登記01019-流程圖- PAGE 2/10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程序管理者變更登記是否否否否否是是2.計費3.收費4.審查IDE 1.申請、收件是否否否否否是是2.計費3.收費4.審查IDE 1.申請、收件4.4駁回4.1是否補正4.3逾15日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是4.2補正4.2補正5.登錄6.校對7.列印書狀8.書狀用印、結案9.發狀還件10.異動歸檔否二天登記課作業期限作業流程權責單位PAGE 1(民)壢登記01019-作業程序- PAGE 4/10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管理者變更登記作業流程步 驟 說 明表單、附件作業期限1.申請、收件申請人檢附登記申請書【(民)表一】、登記清冊【(民)表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文件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核對代理人身分。依接受申請之先後次序分別收件及配件。收件後於申請書加蓋收件號數、收件年月日及收件人員章,另將收件收據轉發申請人收執。申請人如需要登記後登記謄本時,得填具登記謄本申請書附於登記案件申請書內,收件人員應於謄本申請書填寫收件號,並於登記申請書上加蓋隨案謄本戳記。列印登記收件簿。一、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登記清冊【(民)表二】。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函及清冊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四、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二天2.計費依法核算書狀費。依核計規費額,由電腦列印繳費聯單,並於申請書計費各欄分別填寫金額等,加蓋計費員章。3.收費申請人憑據繳款後發給收據。4.審查核對地籍資料核對不動產標示及權屬是否相符。審查查對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欄填寫證件名稱與件數是否相符。作業流程步 驟 說 明表單、附件作業期限4.審查案經審查相符,初審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初審欄簽註意見、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時間,另於土地登記系統查詢子系統中審查作業之收件處理項下輸入「移送複審」。登記案件由複審核定准登,如有未符,應將申請案件退還初審人員通知補正或駁回。複核無誤時,應於複審欄蓋職名章及於核定欄加蓋代為決行章並簽名及簽註時間,由複審人員於土地登記系統查詢子系統中審查作業之收件處理項下輸入「准登」。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核住址已有變更或建物門牌因行政區域或街道門牌調整(整編)而異動時,應依案附戶籍資料或門牌整編證明所載,另加收子號,逕為辦理住址變更或建物門牌變更登記。前項逕為變更登記,審查人員應於申請書初審欄簽註意見、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時間,並於核定欄加蓋代為決行章同時簽名及簽註時間,另於土地登記系統查詢子系統中審查作業之收件處理項下輸入「准登」。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管理者變更登記作業流程步 驟 說 明表單、附件作業期限4.1補正4.2補正.經審查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補正,並於補正作業系統中列印補正通知書稿後,於初審欄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時間。由複審複核補正通知書稿,並於複審欄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時間。由課長核定補正通知書稿,於核定欄加蓋代為決行章並簽名及簽註時間。補正通知書稿,經核定後交補正櫃台列印二份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稿留存登記機關裝釘成冊,以備查考,補正通知書一份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另一份附案辦理。伍、申請人補正時,應於附案之補正通知書簽章並註明補正時間。陸、能即時補正之案件得以電話通知補正,通知後如未依約前來補正者,應即改以書面通知。4.4駁回壹、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申請,並於駁回作業系統中列印駁回通知書稿後,於初審欄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時間。如屬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授權初審核定,於核定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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