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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员职务上掌管文书物品罪案例研析-北斗地政事务所.ppt

发布:2018-07-12约4.65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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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溪湖地政事務所政風室輯印97.12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壹、案情概述   甲男於民國(下同)89 年間,擔任○○市警察局第○分局刑事組小隊長,負責轄區內犯罪偵查及特種營業之查緝工作,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渠於同年4 月15 日晚上8 時許,前往○○市○○路○段126 號3 樓「○○美容美體名店」(以下簡稱:○○美容店)臨檢時,看見該店負責人乙男所僱用女姓明眼人丙女與某不詳年籍姓名男客甫自店內包廂走出,認為丙女疑涉及為該男客從事按摩行為,甲乃依職權製作臨檢紀錄表,內容記載○○美容店僱用明眼人從事按摩行為違反規定等情節,並請該店值班經理丁男在該紀錄表上簽名,以及先後通知○○市警察局第○分局刑事組偵查員戊及警勤區所屬○○派出所警員己等2 人前來協助與會同處理,戊、己並先後在該臨檢紀錄表上簽名。乙見狀即撥打電話通知時任法官之庚男(已另案起訴),庚指示乙將話筒交予甲接聽,庚於電話中向甲表示其係○○地方法院法官,惟經甲質疑其身分後,庚立即親自趕抵○○美容店向甲表示關切,甲不願得罪庚,乃表示純係一場誤會後離去。詎甲明知渠已將○○美容店涉及僱用明眼人從事按摩行為之情節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臨檢紀錄表,並請在場人丁、偵查員戊及警勤區警員己等3 人簽名認證,依規定應提出陳報所屬刑事組長轉陳分局長,以決定是否續行調查,並函請○○市政府(社會局)決定是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擅自隱匿上開已製作完畢之臨檢紀錄表而未為陳報,使上開可能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事實未再續為調查或裁罰。(註一)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貳、裁判情形 一、刑事責任部分   案經調查單位查獲,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將具公務員身分之甲男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第138 條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等罪名提起公訴。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依刑法第134 條及第138 條,認為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註二)。本案因檢察官及被告甲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二、行政責任部分   甲涉及前述違法失職情節,經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第1款、第19 條規定,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該會審議結果,認為甲違法事證明確,且未依法於期限內提出任何申辯,其情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及第7 條所訂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意旨,乃議決甲休職6 個月。(註三)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一) 行為主體:   本罪名之處罰對象,以明知、故意者為限,過失犯不罰,犯罪行為主體身分,有可能是依職權掌管該等文書、圖畫、物品之公務員,或是受公務員(或公務機關)委託之第三人,或是上開身分以外之人,通常為與該等公務員或受委託第三人執行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   如公務員為達特殊目的或脫罪卸責,故意毀棄、損壞或隱匿其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實務上偶見公務員因案接受司法(調查)機關調查時,以案卷已滅失為由,隱匿或拒不提出對其不利之卷證資料,或抽換部分資料,此時之犯罪行為人即為公務員本身。又如接受警察路邊攔檢進行酒測之汽車駕駛人,不服警察攔檢或意圖脫離現場,將警察所持有掌管之酒測吹氣儀器摔壞,或將吹氣所得檢測紀錄紙張撕碎,此時該名汽車駕駛人即為觸犯本罪之行為主體。   本案例中,甲之身分乃○○市警察局第○分局刑事組小隊長,負責轄區內犯罪偵查及特種營業之查緝工作,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渠隱匿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即臨檢紀錄表),自屬構成本罪之犯罪行為主體。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案例研析 (二) 犯罪客體:   本條文之犯罪客體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其範圍以該等文書、圖畫、物品係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與該等文書、圖畫、物品之所有權無關(參見最高法院54 年臺上字第477 號判例要旨)。至於文書之型式為筆錄、談話紀錄、公文、公告、令箋,則非所問;圖畫之態樣可能為施工設計圖、測量成果圖或現場查勘圖,除前開文書、圖畫外,相關物品亦包括在內,如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所蒐集之證據、公務人員為執行公務所使用之必要配備、公務機關向民間借用遂行公務之器材設備等。惟該等文書、圖畫、物品,並非泛指一般物品,係以可為證據之物品為限,如抓破警察制服、打破派出所門上玻璃、茶杯或鏡子,僅能成立刑法第354 條之普通毀損罪(參見最高法院71 年臺上字第774號刑事裁判要旨)。又所謂「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亦以該等文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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