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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投诉管理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确保教育机构能够高效、公正地处理与其相关的投诉事项,以保障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3.定义
-投诉:指学生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向教育机构提出的不满、意见或索赔要求。
-教育机构:指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等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4.投诉渠道
-学生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育机构提出投诉。
-教育机构应当在明显地方公示投诉渠道的联系方式,确保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便捷地提出投诉。
5.投诉处理程序
-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
-投诉处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确认收悉,并告知投诉处理的大致时间和方式。
-教育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事项复杂,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预计的处理时间。
-教育机构应当在完成投诉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正式的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决定的理由。
6.投诉处理原则
-公正原则:教育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投诉事项,不偏袒任何一方。
-快捷原则:教育机构应当尽快处理投诉事项,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透明原则:教育机构应当向投诉人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投诉人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7.投诉处理记录
教育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包括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8.违规处理
对于故意干扰、妨碍投诉处理工作的行为,教育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9.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所有有关投诉管理的规定。
以上为教育机构投诉管理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