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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探讨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别是在
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营商环境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新
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商业
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新《反法》对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着重
修订,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此次修订是立法和实践的正向反馈,对完善整个商业秘密
保护法律体系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基本内涵;法律责任;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今天,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战略价值,并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对于市
场竞争主体体现的是潜在或现实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也是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
国力的重要手段。(1)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中采取商业秘密形式保护自己技术信息的占
61.83%,其比例已经赶超着作权、专利权等保护模式所占的比例。
商业秘密是《反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商业秘密采取反不正当竞争
法保护模式,《反法》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支撑,它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
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反
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的,多层次、多视角的商业秘
密保护法律体系制度。《反法》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反法》历经24
年后迎来的首次修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反法》对商业秘密基本内涵的修订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旧《反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
须符合四项要件: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经济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又称保密性)。相比
旧《反法》规定,新《反法》以商业价值;代替经济利益;,使商业秘密的定义界定基本与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
接轨,也符合商业秘密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商业秘密原有的实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
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现实情况中确实存在一些商业秘
密没有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竞争对手却可能从这些对权利人没有直接经济
利益的商业秘密中获取其他利己的应用价值,损及权利人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导
致权利人利益间接受损。这是因为旧《反法》的实用性;标准导致了一些有消极价值;但
没有积极价值;的商业秘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无形中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缩小
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新《反法》更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价值及其体现出的市场竞争优势。不论是积
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不论是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价值性还是潜在的价值性,只要具有维持
竞争优势的意义的信息,都应当按照商业秘密受到《反法》的保护。(2)采用价值性;这一
标准不仅与现行的司法审判实践更为贴切,而且更易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把握,对后续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范围之认定以及刑事定罪量刑也尤为重要。同时,不论是法条内容的形式
上还是实质上,新《反法》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保持了一致,这也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体现。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新《反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把旧《反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的利诱;删除,修改为贿赂和欺诈。旧《反法》中的利诱;一词本并非为规范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出现过。利诱;可理解为以许诺给予某种利益使掌握商业秘
密的人提供商业秘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贿赂;近义。
新《反法》将其明确为贿赂、欺诈;,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分别对应《反法》
其他章节中的贿赂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中
规定的欺诈行为;从法律的实践操作性的角度分析,修订后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具
体化,更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法认定,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