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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 大亮点
一、自2009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 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自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
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
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
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
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
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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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 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新修
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
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
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
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四、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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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
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 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五、新修订保险法:理赔达成协议 10 天内支付赔款“投保容易
理赔难”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
实现,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应当在 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 10 天内支付赔款;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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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廓清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
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
司赔不赔?对该争议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有了明确说法。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 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
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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