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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到程序:律师伪证罪之新思考
第5卷第2期
V0I_5No.2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JournalofHenanJudicialPoliceVocationalCollege
2007年6月
June.2OO7
从实体到程序:律师伪证罪之新思考
丁娟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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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引起的争议一直居高不下.不少律师认为该条
款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限制了律师的正当执业,
强烈要求取消该规定.但经过对有关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思想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306条的
规定不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单纯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粗疏,对正
当程序的忽视以及司法专断思想的存在,才是一些司法人员屡屡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原因,应
当通过对该条款的完善及有关制度的健全来确保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法律完善;正当程序;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iA文章编号i1672—2663(2007)02—00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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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正的刑法实施以来,在律师刑事辩护
业务中,反响最大的莫过于第306条第1款有关律
师伪证罪的规定.律师界要求取消该条款规定的呼
声一直居高不下,认为刑法306条的规定违背了
律师应当享有的豁免权,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对辩护
律师打击报复的依据,对律师行使辩护权造成严重
冲击,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很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甚至认为是对律师的歧视性
规定,应当坚决废除.④可以看出,一些律师认为刑
法306条中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辩护人妨
害作证罪是对律师打击报复的罪魁祸首,只要取
消该条的规定,就可以大大缓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
的情况.而经过对有关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思想的
分析,只能得出否定的结论,即刑法306条的规定
不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原因,对该条应当完
善而不是简单废除.对一些司法人员侵害律师执业
权利的情况,必须探寻更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系统的
方法予以解决.
一
,律师伪证罪不是造成律师执业环境
恶劣的原因
有人认为,在刑法306条的规定出台之前,律
师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对律师打击报复的情况反而
较少,为什么刑法306条的规定出台之后,对律师
打击报复现象就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无需否认,刑
法306条规定的出台,对打击报复律师现象的增
加起到一定作用,但这绝不是根本原因.律师辩护
环境的恶劣,有更加深层的原因.
(一)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加强,更加刺激
了个别司法人员的专断心理
根据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对刑事案件的
介入不够深入,只能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
人,在有限的时间里,律师基本是查阅案卷材料之
后,会见被告人,然后就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和
辩解.此时,担任控方的检察机关在辩论中占有较
大优势,律师辩护只是停留在表面,对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影响较小,即使一些司法人员不尊重律师的辩
护权利,但也缺乏对律师打击报复的动力.但那时
的律师辩护并不比现在更加有效,大多是你辩你
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保障.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
用,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
件,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就必然增大司法
机关的办案难度,容易发现其在办案中出现的错误,
收稿日期:2006—03—22
本文为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法律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课题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6C35014).
作者简介:丁娟(1966一),女,河南南阳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①最为典型的是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由30多名人大
代表签名的建议取消《刑法)306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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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到一些司法人员的威信,这就刺激了一些司
法人员与律师的对立情绪.在司法专断和个人权力
膨胀心理的促使下,利用刑法306条的规定对律
师进行打击报复.
(二)有罪推定仍然对部分司法人员产生消极
影响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形成
控辩双方的对抗,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
动的正常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辩方的证人证
言等证据与控方产生矛盾,尤其是律师所获取,提交
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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