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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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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80B41

备案号:40077-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ManagementCriteriaofLivestockTransactionMarketforAnimalHealthInspection

2013-12-04发布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2/T1907—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爱、宋升平、胡广辉、陈茹、丛巨慧、张书萍、于海玲、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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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牲畜入场及监管后处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牲畜livestock

人工喂养的猪、马、牛、羊等大、中牲畜。3.2

牲畜交易市场livestocktransactionmarket

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区域相对独立、结构和管理体系完整的牲畜交易场所。

3.3畜禽标识livestockmarking

猪、牛、羊等牲畜免疫后佩戴的耳标。

4动物防疫要求

4.1选址

距离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

4.2布局

4.2.1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2

DB22/T1907—2013

4.2.2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4.2.3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4.2.4市场入口处应设立公示牌,标示交易市场区域分布图、入场须知、清洗、消毒等相关规定。

4.3设施设备

4.3.1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2应有专门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工作室;

4.3.3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4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4.1定期休市,进行消毒防疫;

4.4.2交易场所应每日清扫和消毒;应对运输牲畜车辆进行消毒;

4.4.3交易市场所内牲畜排泄物、废弃物应进行日处理。

5入场要求

5.1货主应持有交易牲畜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入场牲畜应佩戴畜禽标识;

5.3接受官方兽医对牲畜实施的临床检查,检疫按GB16549规定执行;必要时隔离观察或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6检疫后处理

6.1对入场牲畜和调往外地的牲畜实施检疫,同时对检疫、消毒、出证等过程实施全程录像;6.2经检疫不合格的牲畜按GB16548处理。

7管理

7.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7.2应建立牲畜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

7.3应派驻官方兽医,负责进出场牲畜的检疫登记管理和检疫监管。

8其他

牲畜交易市场应有牲畜入场、成交数量、消毒(车辆和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各种记录档案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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