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docx
ICS07.080B41
备案号:40077-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ManagementCriteriaofLivestockTransactionMarketforAnimalHealthInspection
2013-12-04发布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2/T1907—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爱、宋升平、胡广辉、陈茹、丛巨慧、张书萍、于海玲、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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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907—2013
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牲畜入场及监管后处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牲畜livestock
人工喂养的猪、马、牛、羊等大、中牲畜。3.2
牲畜交易市场livestocktransactionmarket
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区域相对独立、结构和管理体系完整的牲畜交易场所。
3.3畜禽标识livestockmarking
猪、牛、羊等牲畜免疫后佩戴的耳标。
4动物防疫要求
4.1选址
距离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
4.2布局
4.2.1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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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907—2013
4.2.2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4.2.3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4.2.4市场入口处应设立公示牌,标示交易市场区域分布图、入场须知、清洗、消毒等相关规定。
4.3设施设备
4.3.1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2应有专门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工作室;
4.3.3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4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4.1定期休市,进行消毒防疫;
4.4.2交易场所应每日清扫和消毒;应对运输牲畜车辆进行消毒;
4.4.3交易市场所内牲畜排泄物、废弃物应进行日处理。
5入场要求
5.1货主应持有交易牲畜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入场牲畜应佩戴畜禽标识;
5.3接受官方兽医对牲畜实施的临床检查,检疫按GB16549规定执行;必要时隔离观察或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6检疫后处理
6.1对入场牲畜和调往外地的牲畜实施检疫,同时对检疫、消毒、出证等过程实施全程录像;6.2经检疫不合格的牲畜按GB16548处理。
7管理
7.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7.2应建立牲畜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
7.3应派驻官方兽医,负责进出场牲畜的检疫登记管理和检疫监管。
8其他
牲畜交易市场应有牲畜入场、成交数量、消毒(车辆和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各种记录档案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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