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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 1、独任庭制 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2、合议庭制 是指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且3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2)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3)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六)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一)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二)仲裁时效的起点和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1、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断的 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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