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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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
3.1 公司经理负责员工请假的最终审批;总经办负责员工请假手续的管理工作。
4 内容一:休假管理
4.1 休假种类
4.1.1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4.1.2 公休假日是指:星期日。
4.1.3 员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
4.2 请假的审批流程
4.2.1 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 一般员工请假2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3日由部门主管审批,3日以上者经部门主管同意由总经理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2.3员工每月累计事假不超过2日者照发工资。
4.2.4 员工请假届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向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
4.2.5 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行或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家属或他人代办,事后申明原因补办请假手续。
4.2.6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4.3 事假
4.3.1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4.3.2 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计扣基本工资,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事假天数。
4.3.3 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超过2日者照发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含3天),除按日计扣基本工资外,并考核其当月浮动工资
4.4 病假
4.4.1 员工因病可凭病历请病假。
4.4.2 员工请病假期间,每月病假累计不超过2日者工资照发,超过3日(含三日)病假每满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规定如下:
4.4.2.1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10%;
4.4.2.2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20%;
4.4.2.3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30%。
4.4.2.4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天数×应扣比例。
4.4.3 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须持企业定点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执行。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4.4.4 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计发病假工资:
4.4.4.1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和规定扣除比例,核发病假工资。
4.4.4.2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的标准:
a)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b) 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4.4.5.3 医疗期间停发各类奖金。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4.6 员工医疗期满,须持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总经办办理销假手续,其中,长期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根据员工劳动能力恢复情况,视情安排1—3个月的试岗期或调换适当工作。
4.4.7 凡属弄虚作假的病历,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4.5 婚、丧假
4.5.1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为晚婚,另延长假期20天。
4.5.2 员工请婚假,需执结婚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5.3 员工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员工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
4.5.4 婚丧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5.5 员工请婚丧假(含晚婚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的给付。
4.6 产假
4.6.1 有关规定
4.6.1.1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24周岁以上初产生育的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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