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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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
第三条 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
国家级I: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级II: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 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 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 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或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国内期刊论文:分A、B、C、D四级(A、B、C级由学校自主认定,见附录,D级除A、B、C级以外的CSCD、CSSCI核心期刊。)
2、国外期刊论文:SCI、SSCI、A&HCI、 EI(核心)收录源期刊论文以及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著作和教材:指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译著、全国及省规划教材。
第七条 研究咨询报告指对政府部门决策有参考意义的软科学成果。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被地、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省、部级: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
4、厅、局级: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奖、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安徽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省其它厅(局)组织评定“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九条 专利成果指我校教职工申请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淮北师范大学”的发明专利。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自然科学:国家级项目(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I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5%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0%给予奖励;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2、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级项目(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40%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I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30%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励发放条件:项目经费必须划入我校银行帐户,纳入学校科研计划,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按合同(协议)科研经费从我校财务帐户拨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相应的奖励。项目奖励经费从课题经费中支出。项目经费到帐后课题组奖励经费发放一半,结题后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奖励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与研究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期刊 论 文 级 别 奖励标准 备 注 国内
期刊
学术
论文 A级 2.0万元 级别由学校自主认定,详见附录1,附录2 B级 1.0万元 C级 0.4万元 D级 0.1万元 国外
期刊
学术
论文 A级:SCI一区收录 2.0万元 以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准, B级:SCI二区收录,SSCI 1.5万元 C级:SCI三区收录,A&HCI收录 1.0万元 D级:SCI四区收录 0.4万元 E级:SCIE、EI(核心)、ISTP、ISSHP收录 0.1万元 咨询报告 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 1.0万元 以采用政府部门证明公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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