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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包装材料标识和可追溯操作规程.doc

发布:2017-08-02约9.9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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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包装材料标识及可追溯操作规程 1 目的 通过对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做出标识,达到识别产品,掌握产品控制状态,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2 范围 适用于对PVDC肠衣膜、复合膜、瓦楞纸箱的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和追溯。 3 职责 3.1 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原辅包装材料、成品等物资的标识。 3.2 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区域暂存的原辅包装材料等物资的标识。 3.3 品管员负责不合格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4 内容 4.1原辅包装材料的标识 4.1.1 对感观判定直接接收的原辅包装材料,由接收品管员用《接收检验结果通知单》对所接收的原辅包装材料进行标识,写明供应厂家、产品名称、数量、质量情况与接收意见等内容。 4.1.2 对需要送检或试验的原辅包装材料,接收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注明“据检测结果评审”、“据试验结果评审”等字样。 4.1.3 对感观判定不合格需要退货的原辅包装材料,由接收品管员用《接收检验结果通知单》进行标识,在处理意见栏内填写“拒收”、“退货”等字样。 4.1.4 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公司的原辅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分批保管;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原辅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隔离存放,并标识“待检”;检验不合格的原辅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隔离存放,由品管员确认并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不合格”;确保库存原辅包装材料标识正确、清晰。 4.1.5 仓库保管员维护好原辅包装材料的标识,并保管好。 4.1.6 品管员对发现的当班使用的原辅包装材料少量不合格品,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退回厂家”等处理意见,车间、仓库保管员、采购部门按品管员处理意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 4.2 生产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的标识 4.2.1 合格的半成品品管员不做标识,由车间对半成品做好相应标识,直接进入下道工序; 4.2.2对不合格的半成品需要处理的,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标识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3对合格的成品品管员不作标识,由车间对合格的成品进行标识,标识生产时间、规格等; 4.2.4对不合格的成品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标识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5包装后的合格成品品管员不作标识,由成品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标识,包装后的不合格产品,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填写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6对各工序当时不能判定质量需进一步检验确定或检测的,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待评审”、“待检验”等; 4.2.7产品试验时,按照《化工包装试验管理规范》执行。 4.2.8随着下道工序标识的产生,上道工序标识可自动消失,如果因客观或偶然因素而丢失或无法表明检验状态时,应重新检验后进行标识。 4.3产品追溯管理 根据产品标识的情况,各相关工序对加工、检验过程要做好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予以保存,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PVDC印刷肠衣膜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 5.2吹膜类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 5.3复合膜(袋)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 5.4瓦楞纸箱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 5.5 接收检验结果通知单 5.6 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 5.7化工包装试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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