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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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第八章.劳动权 第八章 劳动权 第一节 劳动权概述 一、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权是指那些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者权利,包括劳动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 二、劳动权的体系 劳动权体系主要包括六项具体劳动权,即工作权、团结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社会保险权以及工作环境权。 上述六种劳动权可以分为集体劳动权与个人劳动权两大类。 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集体所共同享有的劳动权,包括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和集体行动权。 个人劳动权是指除集体劳动权以外的其他各项劳动权,包括工作权、工作环境权与社会保险权。 第二节 集体劳动权 一、团结权 二、集体协商权 三、集体行动权 一、团结权 (一)概念与性质 团结权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劳动权。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劳动使用者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三是集体争议全或称团体行动权,即所谓“劳动三权”。 团结权为劳动者维持生存所必须,因此具有人权的性质。 (二)团结权的内容 首先,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 其次,法律应保障工会的独立性,防止劳动使用者操纵工会,导致工会无法实现其目的。 (三)团结权的发展史 团结权的最终确立是各国工人运动长期斗争的结果。19世纪以前,各国政府一般都禁止工人组织工会。二战后,各国新公布的宪法大体都承认工人的团结权。 团结权在历史上长期受压制是受民法“私人财产权绝对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两大基本原则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原则已由绝对原则发展为相对原则。在订立雇佣合同时不再适用“契约自由”原则,而适用着眼于结果公平的法律原则,即“社会正义”原则。 二、集体协商权 (一)概念 集体协商权,又称“集体谈判权”,是指工会或者劳动者选举的代表有权与劳动使用者或劳动使用者的组织,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进行磋商或谈判。 (二)集体协商权的内容 1. 协商的主体 工会 2.协商的义务 劳动使用者 3.协商的主题 强制性主题和非强制性主题 (三)立法建议 1.《劳动法》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应当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2.为保证劳动者集体协商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护集体协商中的劳动者代表的利益,防止劳动使用者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三、集体行动权 (一)概念 集体行动,是指劳动者为了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协同性斗争手段。如罢工、怠工等行为,劳动者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即为集体行动权。 对劳动者一方而言,集体行动的最主要措施是罢工。 (二)集体行动权的法律限制与程序 1.罢工目的的限制 罢工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即增进劳工正当权益、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劳工经济地位。 2.罢工主体的限制 罢工必须是集体的“协同行为”;某些行业的劳动者不能罢工 3.罢工行为的限制 罢工工人不能危害雇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能破坏生产设施,不能强迫其他不愿意罢工的工人参加罢工。 罢工程序: (1)罢工必须经过工会会员大会多数票同意方能举行。 (2)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或者调解程序才能罢工。——“最后手段原则” (3)罢工应当在“冷却期”之后才能举行。 (4)报告与通知 (三)我国集体行动权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新中国成立以后,罢工权问题的立法经历一些转折。 首先应当赋予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罢工权: 第一,这是由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性质决定。 第二,赋予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以罢工权,还是我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赋予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以罢工权,并不违反加入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有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实现动态平衡。 第三节 个人劳动权 一、工作权 二、工作环境权 三、社会保险权 一、工作权 (一)工作权的概念和性质 工作权(right of work)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一份工作的权利。 工作权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生存权的基本途径,在各项具体劳动权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实现其他一切劳动权的前提。 (二)工作权的内容 一方面,政府有义务从宏观角度采取各项促进就业的措施,尽可能为全体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最终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 另一方面,在就业岗位不能满足所有劳动者就业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应保证每个劳动者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任何种族、性别、民族、肤色等原因而进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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