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液氨罐区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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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液氨罐区隐患排查治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或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期限 检查部门 检查人 整改责任部门 整改负责人 一、液氨区域设备设施检查 氨区布置 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围墙 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依据“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第4.3.12节,第2条规定:“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氨区装卸设备 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存区与易燃物堆场距离
储氨罐与周边可燃物最小距离应大于30米。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5.2条规定:“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较大值”;其中,在乙类液体储罐(液氨)在容积为:
50m3≤ V< 200m3: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距离25m;
200m3≤ V< 1000m3: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距离30m; 消防通道 氨区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
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4.03条规定:“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延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 第9.2.2条规定:“还原剂制备区周围消防车道要保持畅通”。 消防设施 1、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
2、在储氨区应配备多个消防栓,而且应考虑风向对消防栓位置的影响,消防栓应布置在风频的上风向;
3、消防栓布置在储氨区围墙外,在发生液氨泄漏事故时,消防人员容易靠近消防栓;
4、氨区宜设置固定式万向水枪,固定式万向水枪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5、地下消防栓井应有明显标识,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6、氨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氨罐喷淋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失效要及时更换。 防雷防静电设施 氨区应设置独立的接闪器(避雷针),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接地材质应考虑相应的防腐措施。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液氨储存区属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般应设置独立接闪器(避雷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3.0.7条第3)规定:建筑物防雷分为三类。第一类;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一类建筑物应设有防直击雷的措施,应设有独立的接闪杆、接闪线等;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泄漏检测和防爆装置 1、氨区应安装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第5.3.2.7条规定:“还原剂区应安装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置设备等”。
2、液氨区和还原剂制备区的一切电气设备防爆设施完整、电缆敷设管道接头部位跨接线完整。
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第9.3.1条规定:“氨系统充氨前必须检查还原剂制备区的一切电气设备防爆设施完整、电缆敷设管道接头部位跨接线完整”; 防雷防静电设施
1、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电防护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23条:“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静电设施 1、卸氨槽车与卸料区应装静电接地线。
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5.3 g)检查液氨槽车,允许合格槽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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