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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论文发表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
教师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当代职业教育》是由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四川省广播电视大学主办的职业教育刊物。ISSN:1674-9154,CN:51-1728/G4。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rdquo;收录期刊、ldquo;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rdquo;收录期刊、ldquo;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rdquo;收录期刊。
摘要:由于认识、制度和操作上的不足,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还存在定位混乱、过度表演化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定位,增强情境模拟的ldquo;实战性rdquo;,增加对教师和学生的激励,促进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规范化。
关键词:模拟法律事务,问题,建议
近年来,为了适应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纷纷引入了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方式。然而,由于认识、制度和操作上的不足以及情境模拟教学本身的缺陷,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重视。
一、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定位和制度建设
对于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地位,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习惯将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仅仅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但也有人主张应将模拟法律事务独立为一门学生必修的普通法学课程。还有学者指出,应响应教育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号召,在应用型法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中增开模拟法庭等模拟法律事务实验课程。应用法学的课程体系中,实验课程所占的比重要比普通法学专业的要大得多。在目前的课程体系中增设模拟法庭等模拟法律事务实验课程,既能完善现有的应用法学实验课程体系,又能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有序开展提供依据。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不管在课程体系上如何定位,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均应纳入规范化之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既可以设立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予以体现,也可以在各个部门法学教学中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和方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课应当有独立的教学大纲,对课程的目的、性质、内容、教学对象、学时予以明确,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文件,如《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基本规程》、《模拟法律事务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确保情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制度化。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辅助方法,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以在学科或教研室层面制定一套《模拟法律事务教学规范》或者一些单项的法律实践情境模拟的实施方案,明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包括哪些项目,如何实施,如何监督,如何评价等,确保情境模拟教学法的效果。
二、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戏剧化的预防
作为对实践情境的模拟,情境模拟教学具有一定的表演性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者把自己想作演员,把情境模拟视为一种表演,并且按照一定的ldquo;剧本rdquo;进行演练是必要的。然而,实践中,为了保障情境模拟的流畅性和可观赏性,多数情境模拟的ldquo;剧本rdquo;过于细致,对各扮演者的语言、动作甚至面部表情都作了详细限定,在一些对抗性的环节中,对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答案、每一个ldquo;突发事件rdquo;都事先作了准备,并且在实际演练之前多次排演,致使后来的实际模拟成为了考验记忆力的僵化表演或者变相的演讲比赛,完全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情境模拟教学的过度表演化不仅使参与的学生得不到锻炼,也会使旁听的学生失去参与的兴趣。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调整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目标,提高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战性,尽量减少表演型的模拟法律事务教学项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目标不能局限于强化课本上的知识或者法律条文的记忆和理解,而应该包括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这就要求主要应当组织实战型的情境模拟,可以有ldquo;案卷rdquo;但最好不要创作剧本,必须留出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空间。比如,在模拟刑事庭审时,可以尽量选择真实的案例,取出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允许控辩双方适当地增减ldquo;卷宗rdquo;中的证据材料,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合理地发挥,允许被告人、证人合乎常理地自主辩解、陈述,允许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发挥和庭审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决,而且要充分说明理由。
与过度表演化密切相关的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即注重实质演示阶段而轻视准备阶段、点评阶段。如同庭审中几个不可分割的阶段一样,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诸环节也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不可分割的,而且,被赋予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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