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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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的各项安排部署,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5号)和《**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新农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新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不断激发在各项目建设中群众的广泛参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一体、产村相融,规划引领、集约高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群众、改革创新”的原则,围绕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整体把握好在“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四大”问题,即解决城镇与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解决好“物的新农村”与“人的新农村”同步推进的问题,解决好新村建设中新建、改造与保护的问题,解决好党政引导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问题,做到工作思路明晰,发展定位科学,推进措施扎实,群众广泛参与,有效促进市域产村相融和一二三产业间的融合互动发展的持续深入,从而更好的实现助农增收后劲持续有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适用范畴
新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新村建设和整治新村建设中所涉的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配套产业发展项目;以新村建设为载体,实施的产村相融、一二三产业间融合互动发展中所涉的基础设施、风貌提升、环境综合整治、村级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新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专项资金,本级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本级财政新农村建设预算投入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新村建设规划
1.规划编制原则。新村(聚居点)建设各项目的实施,需坚持规划先行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新村建设规划要充分与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市域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遵守《**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2〕255号)规定,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新村选址,坚持避让洪灾淹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线走廊控制区、重点建设预留区、特殊资源保护区、行洪道泄洪区,确保选址安全。对经依法批准的新村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规划编制重点。新村建设规划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充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地理环境及地形地貌实际,尽量保持农村特色和田园风光,体现地域特色,“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结合建设新村定位,配套完善新村内给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
(二)新村房屋建设
新村房屋建设要整体把握“建、改、保”三种形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则保,应建必建、应改必改、应保必保,防止借“建、改、保”之名不作为、乱作为。
1.新建新村聚居点。新建新村建设要按照“统规自建”的要求,注重吸取建房农户意愿;要尽可能依托集镇和中心村,纳入城乡体系建设规划;要充分与优势产业的融合发展和旧村落改造提升相结合;要坚持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原则。项目实施要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增强聚集服务功能。
2.旧村的改造提升。农房改造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注重结构加固和内部改造,突出农房整体功能提升,院落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对农房外观风貌塑造要注重简洁大方、特色耐用,防止浪费;对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注重保护性修缮要与全面实施文化传承行动相结合,不能盲目进行,要结合旅游发展,围绕服务功能增强,严加保护修缮和利用,打造一批文化价值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浓郁的传统村庄院落。旧村的改造行动,要注重尊重农民意愿,愿改则改,愿建则引导进入规划聚居点按“统规自建”的要求进行新建。
(三)新村环境整治
1.新村环境综合整治要与农村生态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突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机制,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和对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棚舍乱搭的“三乱”现象的治理。
2.公共服务设施要注重建管结合,重点要完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整体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四)产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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