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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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管理规定
3.1 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3.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
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3.1.2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3.1.3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备、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火、防
风、防砸、防洪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3.1.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
明显标志。
3.1.5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3.1.6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3.1.7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
安全警戒人员。
3.1.8 上下班应按规定路线行走,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乘通勤车
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车。
3.2 施工用电
3.2.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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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
加工作。
3.2.3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火措施。
3.2.4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
求。
3.2.5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
并应有保障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
多台电动设备。
3.26 热元件和熔断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规定的截面,严禁用其它金属
丝代替。
3.2.7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开熔断器时,应使
用绝缘手套、绝缘棒等。
3.28 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
时,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3.2.9 110V 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明照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2.5m,低于2.5m 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3.2.10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 36V 以下的低压照明:
①行灯。
②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他空间狭小的场所。
③地面潮湿的沟道、地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
3.2.11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3.2.12 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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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
动施工电源设施。
3.2.13 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应检修一次,
并测量绝缘电阻。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
3.2.14 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3.3 机动车运输
3.3.1 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无令驾驶。
3.3.2 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的冰雪路面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
并减速行驶。
3.3.3 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km/h ,洞内行驶时速不
得超过 10km/h,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5km/h 。
3.3.4 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
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辆栏板高度不足 1m 的,人不得站立。
3.3.5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
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3.3.6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3.3.7 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
车辆拖带同吨位或小小吨位车辆,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带车辆
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3.3.8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坡路上,因故必须临时停放时,必
须拉紧手刹车,切断电源,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
确保车辆不溜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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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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