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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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协定)
2002-08-02 11:16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译
译者按:1947年10月30日 ,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调整各自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一项多边条约,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GATT)。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也称《标准守则》.是关贸总协定中防止关税壁垒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是针对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缔约方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近两年多来,为迎接我国复关,积极开展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的分析研究工作。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巳具备了执行 TBT协定的基本条件,不仅建立了完整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化科研、馈报的服务体系。国家技术监督局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并积极参加其活动。我国已承担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1个专业标准化技未委员会秘书处和5个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承担了20多项国际标准起草任务。对应 ISO/IEC,已建立了200多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我国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7000多个,其中强制性标准有1900多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约占38%。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是TBT协定中所指的技术法规,它在作用、性质、内涵和定义上与 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是一致的。我国的产品认证工作从3981年开始试点,迄今为止已建立了13个产品认证委员会,涉及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水泥、消防设备、药品、环境标志、方圆标志等,其中中国电子元器件和中国电工产品两个认证委员会,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成为国际相应认证机构 IEC和 IECEE的全权成员。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建立与国际相连的电子信箱,同时有足够的法规、标准、认证等方面的馆藏资料,包括61个国家、70多个国际和区域组织,4i0多个专业学(协)会制定的标准文献近40万件。因此有条件承担关贸总协定的通报、咨询工作。我国的复关谈判尽管暂时受挫,但是还要继续按国际惯例办事,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目前,我国正在继续努力,争取尽早复关,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国。为了使大家对在摩洛哥马拉咯什签字的 TBT协定最后文本有所了解,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织了有关从 事法规、标准和认证工作的专家,将 TBT协定的英文版本翻译成中文版本,供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学习参考。
各成员,
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望进一步实现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目标;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绘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匝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作出贡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台格评定程序上可能逼到的特殊困难, 及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兹达成协定如下:
1总则
1.1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一般术语,其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及国际标准化团体所采用的定义,并考虑其上下文以及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
1.2但就本协定而言,其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以附件 l为准。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皆应符合本协定规定。
1.4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拟订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但是要根据其涉及的范围列入政府采购协议
1.5本协定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签约方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决议附件 A定义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1.6本协定所涉及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修正案及对法规或产品范围的补充规定,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技术法规和标准
2.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关于中央政府机构:
2.1各缔约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2各缔约方应保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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