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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9-2解析.ppt

发布:2017-01-07约1.51万字共4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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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否定补贴的作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乌拉圭回合”长达8年的谈判过程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 二、反补贴案件主要是发达国家提出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反补贴申诉国家和地区。无论是WTO成立前还是成立后,其反补贴申诉案件占总案件的3/4以上。 三、美国反补贴指控案有所减少 1985年到1995年6月,美国共发动了206件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案件数的72%左右,而1995年到2009年,美国仅发动反补贴调查案102件,占同期国际反补贴总案件的41.6%,仅相当于前一阶段的一半多。 四、欧盟反补贴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1985年到1995年6月,欧盟发动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数只有2件,占同期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数的0.71%左右,而1995年到2009年,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数为54件,占同期反补贴调查案件总数的22%。 五、反补贴重点指控钢材及金属制品、塑料橡胶、食品饮料和烟草、化工、机电纺织和农产品 1995年到2009年,反补贴调查数量最多的产品是钢材及金属制品(94件)、塑料橡胶(26件)、食品饮料和烟草(24件)、化工(19件)等。钢材及金属制品占的比重最大,接近38.4%。 1985年到1995年6月,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为62起,占反补贴总案件的22%;而在1995年7月到2000年6月的5年间,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为21起,占同期被统计的积极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反补贴总案件的19%。1995-2006年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为32件,占同期反补贴总案件的13.0%。可见,各国反补贴案件中,涉及农产品的案件占相当的比重。 六、60%案件被采取反补贴措施 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间,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案件共有139件,占同期反补贴总案件的56.7%以上,可见,一旦被反补贴诉讼,被制裁的机会还是较高的。 七、反补贴案上诉WTO争端解决的比例较高 1995-2006年共有77件反补贴争端,相当于同期反补贴案的45%,占同期所有争端案件的20.9%,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案件比例是较高的 八、国际反补贴案件主要针对印度、中国、欧盟、韩国、印尼、泰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中国台湾和南非 WTO成立到2009年,对印度、中国、韩国、印尼反补贴案件分别为47、37、17和12件,占同期总案件的58.8%,对泰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中国台湾和南非反补贴案件均在6件以上,共54件,占总案件的20.4%。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对中国反补贴调查就有8件,外国反补贴矛头已经指向中国,而且除了烤肉架反补贴案外,其余案件都被裁决存在补贴行为,可参见表1。 表1 对中国反补贴案件裁决表 一、补贴及其类型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包括:1.财政资助;2.收入或价格支持;3.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11个部分和7个附件组成。这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7个附件分别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第27条第2款(a)项所指的发展中成员。 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1)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2)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 (3)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 (4)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相关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还明确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一些标准和条件。 第一,给予补贴及确定补贴金额的标准或条件必须是客观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业享受的利益优于其他企业。标准或条件应属经济性质,并横向适用,如按照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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