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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教学课件 作者 唐春根陈红艳 主编 第7章 保险.ppt

发布:2017-08-18约5.4千字共4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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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辅网 尚辅网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2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案例1】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价格进口一批货物,收货时发现货物被盗,最终确认货物系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进出口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加以拒绝。是否有理? 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意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承担。因此,货物被盗时,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获赔。 【案例2】 在CIF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一切险,货物在越过船舷后完成交货,但买方此时已被国外法院破产宣告,卖方持有保险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能不能获得索赔? 【案例3】一批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生霉变损失,该批食品投保了水渍险。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这时食品损失由两个原因造成,一个是承保范围内的海水浸湿,另一个是承保范围外的霉变。因为前者直接导致了了后者,故前者是食品损失的近因,而它在承保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注:水渍险承保范围包括海水浸湿,但不包霉变)。 【案例4】如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全部来灭失,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了一切险。(注:一切险对战争因素不承保,但对意外火灾是承保的) 同样有两个原因造成:一个是承保范围外的战争,另外一个是承保范围内火灾,前者直接导致了后者,因而不在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俄罗斯万吨油轮失火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受潮受热等。 二、损失 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 案例 一货轮装运棉布,航程中起火,甲舱棉布全部烧毁,乙舱并未着火,船长认为已着火,命灌水施救,结果棉布发生严重水渍。请问,甲舱、乙舱的损失各为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案例思考 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案例】某船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0.5万元,共计50万元。设获救价值如下:船舶700万元,货主甲120万元,货主乙100万元,货主丙70万元,运费10万元,共计1000万元。各方如何分摊损失额? 分摊对象 获救价值比例 分摊额 船主 700/1000=70% 50*70%=35万元 货主甲 120/1000=12% 50*12%=6万元 货主乙 100/1000=10% 50*10%=5万元 货主丙 70/1000=7% 50*7%=3.5万元 承运人 10/1000=1%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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