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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金花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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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金花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8篇

篇1

甲方(委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金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甲方特委托乙方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为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融资支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一、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本次信托计划的总规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以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准。

3.信托计划期限:本次信托计划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信托资金

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信托资金,确保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以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准。

2.乙方应妥善管理信托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不影响信托计划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可依法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三、信托收益与分配

1.乙方应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调整信托收益。具体收益以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准。

2.信托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和税费后,乙方应将剩余的信托收益分配给甲方。具体分配时间和方式以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准。

四、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确保乙方能够正常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乙方应以受托人的身份,切实履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职责。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3.乙方应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将信托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违规行为。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信托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或未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

2.如乙方未履行受托人的职责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或借款人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争议解决

1.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如争议涉及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应尽力减轻对方的损失,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应在每次分配收益后向甲方提供分配收益的详细清单和凭证复印件,以便甲方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5.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

合同编号:XXXX

本信托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委托人(甲方):四川金花集团

受托人(乙方):四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作为委托人,乙方作为受托人,共同设立四川信托金花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概述

2.信托计划类型: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XXXX年。

4.资金用途: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四川金花集团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委托人及受益人

1.委托人(甲方):四川金花集团,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负责将信托资金交付给乙方管理。

2.受益人(甲方):四川金花集团,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产生的全部收益。

三、信托财产及管理方式

1.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贷款等金融资产。

2.管理方式:乙方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约定,以贷款方式向四川金花集团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乙方将按照约定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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