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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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工地会议的形式
工地会议按合同段分别召开;监理例会由总监办主持召开。
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现场协调会议、监理例会等形式。
工地会议的目的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总监办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工地会议是驻地办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现场协调会是驻地办或驻地办对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和落实,使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密切配合。
监理例会是总监办对日常监理理工作的总结、处理和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布置后期监理工作的专题会议。
工地会议记录
第一次工地会议及监理例会: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总监办人员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记录,并签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按监表10的固定格式,由记录人员签名。
工地会议及现场协调会议由驻地办主持,合同段参加,总监办视情况参加,参加会议各方自行记录,监理人员负责汇总,并编制会议纪要,必要时可报送总监办。
会议记录仅对业主、承包人及各级监理机构和人员起约束作用。会议中决定的有关问题,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的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有关部门、驻地办、驻地办代表参加会议,承包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将要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分包人也应参加会议。
总监办应事前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业主有关部门、驻地办、承包人及有关方面,必要时可召开一次预备会议,使参加会议的各方作好资料准备。
会议召开时间:在正式开工之前,并应尽可能的早期举行。
会议的暂时休会与复会,会议举行中如果某些重大问题达不到目的,可以暂时休会,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复会。
会议内容
介绍人员及组织机构
1、总监理工程师应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声明总监自己仍保留哪些权利;并用书面形式将授权书、总监办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及全体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给驻地办与承包商。
2、驻地办书面将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全体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给承包人并报总监办备案。
3、承包人书面提出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授权书、主要人员名单、职能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材料给驻地办(并报总监办备案),以取得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本次会议中进行审查并口头予以批准(或有保留的批准),会后正式予以确认。
介绍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驻地办。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进度计划作出如下说明:
1、施工进度计划可于何日批准或哪些分项已获得批准;
2、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何时可以开始那些工程施工,有无其它条件限制;
3、有哪些重要的或复杂的分项工程还应单独编制进度计划提交批准;
4、其它需要承包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问题;
承包人陈述施工准备
承包人就施工准备情况按以下主要内容提出陈述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逐项予以澄清、检查或评述:
1、施工进度计划可于何日批准或哪些分项已获得批准;
2、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何时可以开始那些工程施工,有无其它条件限制;
3、用于工程的本地材料料源是否落实,并应提交料源具体位置及供料计划清单;
4、施工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应提交驻地及临时工程建设计划分布和分布图;
5、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及其设施是否准备就绪并应提交试验室布置图;流动试验室分布图,仪器设备清单;
6、施工测量的基础资料是否已经复核,施工测量是否进行或将于何日安装就绪,并应提交施工测量计划及有关资料;
7、履约保函和动员予付款保函及各种保险是否已经办理或将于何日办理完毕,并应提交有关已办手续的副本;
8、其它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
业主说明开工条件
业主征迁协调处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以及其它与开工条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说明;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对上述事项提出建议和要求。
明确施工监理例行程序
1、质量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说明,按“本细则”第4章及附录各有关章节条款及程序框图的有关规定。
2、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按“本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3、计量支付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按“本细则”第6章的有关规定。
4、延期及索赔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按“本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5、工程变更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按“本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报表及说明;按“本细则”第4章的有关规定。
7、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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