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法律问题研究.pdf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
偿规则,去年一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
赔偿的解释》的出台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化,该解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
条件、适用范围、赔偿数额等内容。在这当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显得尤
为重要,一方面,数额过低该制度对于侵权行为的遏制、阻却效果显示不出,另
一方面,数额过高导致过犹不及、处罚过当。为此,本文为实现其立法目的,通
过厘清相关概念,梳理相关规则,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案例,从中分析司法实
践现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适用提供一些建议。基于上述
考量,本文的行文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先明
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以及其在生态环境损害中适用的合理性;再厘清生态环
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概念,通过和其他涉及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相比较,
主要是从赔偿的基数和倍数两方面进行认定,进一步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基数
认定;最后分析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因素,裁量因子有很多,
将其分为可责难性和预防再犯的可能性两部分。
第二部分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
引入的方式,分析存在的四个主要的问题:一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
本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不清,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会出现重复计算的可能性;二
是惩罚性赔偿和其他金钱罚叠加处罚过度,这主要强调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
行政罚款之间的平衡协调;三是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范围模糊,环境侵权案件中生
态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难以平衡,公益诉讼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功能永久性损
害的损失鉴定困难;四是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导致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类似案件赔偿金额相差较大。
第三部分探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惩罚
性赔偿制度的性质,数额确定遵循的原则和制度的功能定位三大方面分析上文问
题出现的原因。从性质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公私属性不清易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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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数额确定存在偏差;就原则而言,预防原则考虑不充分,比例原则未正确适用;
从功能上谈,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易混淆,将其功能定位为协调刑法与
行政法,惩罚应受谴责的侵权人;补偿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失,预防生态环
境侵权;弥补补偿性赔偿救济的不足,激励被侵权人。
第四部分提供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问题的解决之策。首先,
厘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与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有明显差异,虚拟治理成本要考虑惩罚性因素;其次,
制定惩罚性赔偿中重复责任的折抵规则,主要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再次,规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评估方式,对环境损
害进行量化,通过加权累计制确定赔偿基数,针对损害的评估采用弹性预估和专
业鉴定双重方法;最后,建立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统一衡量标准,划分赔偿倍数的
四级档次,设置数值和权值区间,设立起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计算流程图。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赔偿基数和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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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rticle1232oftheCivilCodeformallyprescribespunitivedamagesregulations
applicabletotheecologicalenvironment.InJanuarylastyear,theSupremePeoples
CourtissuedtheInterpretationoftheApplicationofpunitiveDamagestohearing
casesof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TortDisputes,whichconcretizedthepunitive
damagessystem.Theinterpretationstipulatestheapplicableconditions,scopeand
amountofpuni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