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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doc

发布:2017-03-21约2.29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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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按本《标准》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全部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本《标准》要求,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检查。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征求同级卫生、环保部门同意后,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类别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 4.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 三、申报资料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3.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 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 有关规章制度;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 当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四、许可条件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 1.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2. 人员 (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经核医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3. 仪器与设备 (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加样器、(计数器或液体闪烁计数器、恒温水浴箱、离心机、冰箱等; (2)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存、操作、废弃物处置等设备; (3)具有洗刷、清洁等器具和设备。 4. 房屋设施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如碘[131I]化钠口服溶液、邻碘[131I]马尿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等); ()[99mTc]注射液。 2. 人员 (1) 具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医学专业培训1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事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3. 仪器与设备 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 (2)配备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存、操作、废弃物处置设备; (3)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诊断:必须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 功能测定仪(甲功仪或肾图仪)或显像设备((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仪); 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治疗:必须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显像设备((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仪);开展甲状腺疾病治疗的必须配备甲功仪。 4. 房屋设施 (1)具有与诊断和治疗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病房;使用含等效活度1.11GBq以上的碘[131I]或其它核素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有专用病房; (2)实验室内墙壁表面平整、光洁,操作区的地面应易于去污、清洁; () () ()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 () 2. 人员 (1) () (3)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3. 仪器与设备 () () (如:测定化学纯度的纸色谱分析条件及仪器等)。 4. 房屋设施 达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的要求;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还应有相应的制备和放射防护设施。 (四)《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1 (2) 2. 人员 ? (1)10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 () (4)具有核物理或生物物理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核物理或辐射剂量学专业技术人员。 3. 仪器与设备 ?() () 4. 房屋设施 (1(第三类)的要求; (2 五、 管理制度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由主管院长、核医学科主任等有关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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