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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返还彩礼和嫁妆问题的处理
作者:傅小林 发布时间:2012-01-04 08:47:57
笔者是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以2011年为例,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39件,离婚、同居关系纠纷共91件(前87,后4),占65.5%,其中婚龄在2年以下的23件占该类案件的25.3%,一般都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请求。男婚女嫁,彩礼与嫁妆是对等的吗?法律性质如何?如何处理?本文粗浅地进行探讨,与同仁交流,以期达到统一本部门乃至全市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目的。 一、彩礼和嫁妆的形式与性质关于彩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娶得的妻子称为“聘娶之妇”。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在民间,彩礼又称作下财、过礼、行聘礼等。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一般也视家境的贫富而定。以往,民间在行聘礼之前,往往由媒人先开列彩帖,写上首饰、衣服、布匹、绸缎若干,与女家商议,双方往往因彩礼的多少而争执不下,常常需要媒人往返数次才可以定下来。行聘礼之前,男方写有利书、开呈礼物,一并放入红漆木盘等器皿之内,请专人手捧肩挑,挑行成队,鼓乐相随,送到女家后放在堂屋中央供女家亲友、邻里朋友观赏过目,以显示排场和富裕,女家收回后有回执奉还。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主导,再没有那么些繁文缛节,自由恋爱谈婚的连媒人都省了,但婚姻不要彩礼在我们当地农村毕竟是凤毛麟角,主流是不管多少,给付或要求一些彩礼既表心意又显合理,尊重传统这是人们主要的价值取向。法庭所辖镇村近年来彩礼的数额一般在10000元以下(包括说给女方的1000至2000元衣服钱)。
从习俗的角度讲,彩礼自古就含有不许悔婚之意,唐律规定:“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天以上,并不得悔。” 从众心理和不甘人后的攀比心态,再加上城市婚礼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刺激,彩礼伴随婚礼的巨大支出。农村家庭对子女婚姻普遍重视,婚礼的功能远超过城市,只要依习俗行了聘礼办了婚礼迎娶过门,村人便认可双方为夫妻,在不达婚龄时更是如此。前4件同居关系纠纷就是这样。
彩礼的法律属性。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没有婚约就没彩礼的存在。学界及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是,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从民法的角度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即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利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此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行为作出后一年内进行。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
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在很多地方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特备“奁仪录”一一开列,合成一册厚帙。奁仪录的封面封底都是用彩色厚纸裱糊,装在盒子里,摆放在彩礼上。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风风光光嫁女儿,得足面子。
嫁妆的法律性质。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行为性质也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的东西,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当前,司法实践普遍认可: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求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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