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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归纳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在这里判定一项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显得特别重要,它是决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视同销售行为之所以要征收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其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以产品对外捐赠)”。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特别注意:应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关系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还有以下规定:
(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改动)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财政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
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7、电梯属于增值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对企业销售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18、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②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③委托方按购买方式及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19、关于罚没物品征收增殖税
①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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