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支护土方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doc

发布:2016-11-26约9.83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有支护土方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 1. 目的: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支护土方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支护土方工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 3. 引用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GBCS96—97 《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4. 职责:土建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监督和领导责任。 5. 工作程序 5.1 施工准备 5.1.1 熟悉设计图纸和有关基坑工程的规范、标准要求及工程概况,了解工程地形、地质资料及设计意图,参加图纸会审。 5.1.2 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施工机械、技术力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制度,相应人员的素质和上岗证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5.1.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该工程基坑开挖及回填的施工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施工技术措施、质量检查及保证措施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劳动力组织、施工计划、工期保证等能否满足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 5.1.4 桩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勘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构)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督促或配合施工单位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规范GB50202—200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附录A。 5.1.5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5.1.6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1.7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清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5.1.8 基坑(槽)开挖前应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1.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环境措施、监测方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按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5.2 基坑工程 5.2.1 在基坑(槽)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5.2.2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5.2.3 基坑(槽)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和降水设施。 5.2.4 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与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等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 5.2.5 基坑(槽)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雨季施工或基坑(槽)挖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工序开始前再挖除。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5.2.6 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 5.2.7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挖方深度应根据土层确定,但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m 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及亚粘土 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5m 坚硬的粘土 2m 基坑(槽)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5.2.8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不加支撑)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