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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电机工程学系暨微电子所博士班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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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 -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暨微電子所博士班規則 78.12.26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79.01.04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79.11.2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79.12.07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80.01.14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1.03.0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1.03.16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85.01.15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85.06.26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86.11.13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 87.04.2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8.10.2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8.11.02 系務會議通過 88.11.05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8.12.0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9.01.2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89.01.25 系務會議通過 89.07.18 系務會議通過 90.01.18 系務會議通過 90.02.2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0.04.3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0.06.1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1.01.0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1.04.2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1.06.24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1.07.22 系務會議通過 91/12/03 所務會議修訂 92.01.15 系務會議通過 92.06.0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2.10.2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3.02.26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3.04.23 系務會議通過 93.04.26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3.05.3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3.11.29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4.01.1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4.01.12 系務會議通過 94.04.25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暨微電子所博士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1.入學要求: 筆試、口試及審查。 2.學分制度: (A)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B)碩士班修過之本系課程,博士班重覆選者,該學分不予承認。本規定自八十二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 八十二學年度以前舊生不在此限。 (C)畢業學分之承認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3.資格考試: (A)資格考試共選考四科:選考本組四科。 (B)時間及次數: 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各研究生於第一次參加考試時,必須決定選考科目,選定後得更換一科(考試次數累計)。每科考試次數以四次為限,但應於入學二年內完成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五年,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系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資格考試及格後之下一學期起方准申請畢業論文口試(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可於當學期提出)。本規定自八十五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舊生仍沿用原有之規定。 4.論文初審: 由各組先開會審查(請指導教授送該組召集人召開),審查委員為各組專任教師至少五人出席,專任教師不足五人之組得聘本系專任教師或兼任教授,並經秘密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含)委員同意,才得向學術委員會提出畢業申請。會議記錄必須包括申請者發表論文之評點認定說明,論文是否具有完整性及創意性,傑出與否,修業年限,是否兼職。會議記錄及秘密無記名投票單密封再於每學期之公佈截止日期前提(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原則上可於當學期結束一個半月前提出)送學術委員會核備。 5.博士論文口試 A.口試委員組織: 依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由委員 5 - 9人組成 。校外委員至少逾三分之一, 指導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校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主持之。校內外委員資格,均依規定辦理之 。 B.論文要求: (a)論文發表必須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1)直接相關之國際權威期刊論文至少兩篇。 (2)直接相關之國際權威期刊論文至少一篇及學術會議論文至少兩篇其中至少一篇為國際學術會議論文。 (b)國際權威期刊: 如 IEEE Proc., Journal, Trans., Letters 中與論文有直接關連者,或與 IEEE 相當或更高水準之其他期刊。 (c)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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