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专用-【反担保保证合同】.doc
反担保保证协议
保证人:(如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反担保保证人:(如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
2、甲方与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协议》,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祈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名称):
《委托担保协议》: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昆丰D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
《保证协议》: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协议》;
《借款协议》: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重要要素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利率:年%(月‰);
借款用途: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贷款人根据借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万元整(大写),详细金额以借款协议之约定为准。
2.2甲方根据委托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详细金额以委托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3.2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规定乙方就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亦可就所有债务规定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乙方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的范围
4.1《保证协议》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委托担保协议》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协议2.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2本反担保保证协议2.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本协议不因《保证协议》、《借款协议》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协议》、《借款协议》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协议》、《借款协议》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持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从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本反担保保证协议不因保证协议及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第七条乙方申明与承诺
7.1乙方清晰地懂得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状况;
7.2乙方对本协议及《借款协议》、《保证协议》的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