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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轻鬆保旅行平安保险保.PDF

发布:2017-06-04约1.97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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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輕鬆保旅行平安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6.01中壽商發字第 0990601003號 網址:.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年08月 04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05月 1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年08月04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 】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 第 三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 】 第 四 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 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 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 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 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生效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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