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深圳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2013 年第 1 次修订)
目录
一、总则 2
二、证券账户开立 5
三、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 10
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11
五、机构证券账户重新换卡 15
六、证券账户卡补办 17
七、证券账户合并 19
八、证券账户注销 21
九、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 23
十、休眠证券账户激活 24
十一、冒开证券账户处理 25
十二、不合格账户规范 26
十三、开户代理业务收费及费用结算 29
十四、凭证电子化业务 30
十五、其它事项 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2013 年第 1 次修订)
一、总则
1、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所称证券账户业务,是指深圳证券市场A 股、B 股和基金
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的开立、合并、注销、注册资料变
更、注册资料查询及证券账户卡补办等业务。
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代理人为投资者办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简称开
户代理业务。
3、本指南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业务
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 股结算会员。取得开户代理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4、本指南所称实时开户系统,是指本公司实时接收开户代理业务
委托并向提交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回报的业务处理系统。
5、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包括开户权限和登记权限。取得开户权限的
开户代理机构,有权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业
务和休眠证券账户激活业务;取得登记权限的开户代理机构,除有权办
理上述3 项业务之外,还有权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卡
2
补办、证券账户合并、证券账户注销等业务。
6、关于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需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
(1)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机构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香港、澳门特区居
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公安
机关发放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外国(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境外
投资者为机构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
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等。香港、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为香港、澳门居民办理B 股证券账户业务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不得用于办理除B 股证券账户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业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必须提交能够证明机构投
资者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说明负
责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记载有负责人职务和权限的注
册证书等,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机构投资者
负责人委派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除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机构投资者
负责人还包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非法人创投企业负责人、境外机构董事、主要股东等,以下统称“法
3
定代表人”。
(3)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
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
区)投资者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