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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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修订《福建福清
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草案)
各位股东:
为保障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议事规则。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附件: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报告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比例不低于1/3。
第六条 本行监事会下设审计监督委员会及责任追究委员会,监事会也可根据本行自身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各专门委员会职能的履行。监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可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以及完成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如暂不下设办公室,也可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人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对违反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修改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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