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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专利审查意见回复.doc

发布:2017-07-22约3.7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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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 (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xxx,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 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xx 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 (以下简称从权x ),对比文件公开了xxx,与权x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 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 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 .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xxx,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 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5 1.3 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 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 1.3 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 【采用单独对比法】 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 1)对比文件1 (以下简称D1) 没有公开X,新权1 相对D1 具有新颖性。 2)D2 没有公开Y,新权1 相对D2 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 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 1、2 具备法22.2 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 【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 公开了一种xxx 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 与D1 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具有YYY 的技术效果。 3)D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 采用了xxx (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 (相反结论),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 .D2 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 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xxyy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上述技术手段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1 相对D1,D2 或其结合不具备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实际达到 第 1 页 了XYXY 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 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 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 具备法22.3 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A31】 A .独权1 和7 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 中的xxx,和权7 中的yyy,因此权 1、权7 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权7 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 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 .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xx,其支持见说明书x 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 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xx 。 B.Xxx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 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Xxx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 1、 2、3 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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