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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快我国诉讼文化现代化进程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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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对加快我国诉讼文化现代化进程的思考 康树元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摘要: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民事程序法的借鉴、移植、改革和完善,涉及到传统文化、法文化、诉讼文化的 本土化以及他国文化的异质与同构等众多理论,关键是如何做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本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律制 度和谐统一,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归结为对文化之间的协同性及其差异性问题的认识程度,这是我国民事程序法改革 与完善尤应重视的。 关键词:文化;法文化;诉讼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l一0681(2012)05—0137—03 作者简介:康树元(1959一),男,四川南江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副教授。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文化和制度能够协调融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就是西方法治观念对我国 就必须对文化和法文化有一个认识。 现行司法体制的挑战。为了更好的与世界接轨, 一、从文化谈起 加入世贸组织十年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司法制度的 (一)古代中国关于文化的界定 改革、完善和接轨。但东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以 在中国,文化是“人猿相揖别”后的产物。 及迥异的文化传统是一个首当其冲需要突破的瓶 毛泽东《贺新郎-咏史》:“人猿相揖别,只几个 颈。特别是诉讼文化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对东西 石头磨过,小儿时节”。《说文解字》:“文,错画 方文化的源流,对我国自身的文化和法文化有一 也,象交文”,王注日:“错者,交错也,错而画 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之,乃成文。”进而,“文”被引申为包括语言文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正如我 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并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 国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 乐制度等等;“化”指生成、变革、改易、教化。 比如,权利至上的观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它 即一方面是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变化,另一方面 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政治文化;而从法学的角度 有教化从善的引伸意。该专有名词是两汉才出现 看,又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文化。这就表明,对于 的,见西汉刘向《说苑·指武》谓:“圣人之治天 一种文化特质,往往很难说它就一定只属于此种 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 文化范畴而绝不属于彼种文化范畴。[1]所以对 文化不改,而后加诛。”王溶《三月三日曲水诗 于文化和法律文化,我们不能用传统的种属关系 序》日:“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如是 衡量。 观之,中国所谓“文化”,应当是指教化、文治教 文化尤其是法文化对立法的影响不仅是一个 化之意。 自然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理性的立法 (二)近代中国“文化”的概念 者,在制定或改革现有法律时,都会对法文化加 近代中国,“文化”的概念已吸收了西方有关 以密切的关注。鲁迅先生在论及社会习惯与改革 词语的含义。如拉丁文的“cultura”、英文与法文 时说:“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 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 typa”所包含的对人的心灵、知识、情操、风尚的 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则无论怎样的改革, 化育。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文化”的 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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