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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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终结以后,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引起死刑复核程序。 案例 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制度的关键问题。我国历来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制极严,将这一权力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案例分析: 被告人邓某,女,45岁,某银行会计;宋 某,男,47岁,个体户。两人因业务关系 日见熟悉。98年1月,二被告合谋,将18万 元人民币提取平分。二被告的行为被一职 工发现,因怕职工举报,宋在邓不知情下 将职工杀害。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邓死刑, 以杀人罪、贪污罪判处宋某死刑。二被告 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中级 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请问:本案中程序上有什么错误?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都属于判处死刑。后者虽不立即执行死刑,但若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仍可能执行死刑。所以,法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规定应通过复核程序核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由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 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 死刑复核程序是由做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依职权而启动的一项程序,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请求都必须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即对判处死刑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判处死刑是否得当等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核准,即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以后,决定是否核准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互相联系的,审查是核准的前提,是否核准又是审查的必然结果;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对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应予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杀;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贯穿少杀的方针。 10年前,聂树斌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死刑而枪决。10年后,真凶伏法,家人痛哭。 聂树斌 2、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和治安状况的要求,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该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一授权决定目前仍在继续执行。 3、为了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从1991年6月开始 ,先后发出通知,将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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