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民诉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ppt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学习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适用范围和特点;熟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所作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3.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本章难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2.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3.除权判决的效力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平安;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记名股票
94年《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提单
99年12月通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构成;〔四〕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
2、收到止付通知书,付款人依然付款,承担不利后果
四、发出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195天2款“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五、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六、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审判组织
惟一的一个同一审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不一致的程序。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七、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1、公示催告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3、没有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