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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未成年人量刑差异成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逐渐重视,以及检察机关求刑权的扩大适用,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量刑适用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难题和挑战。本文拟对某直辖市检察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近两年来办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归纳总结重罪未成年人量刑建议的特点、趋势,分析量刑差异化的成因,介绍具有特色的实践探索,希望能为今后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特殊量刑情节,科学提出量刑建议,合理适用检察机关求刑权提供有效支持。
一、某直辖市检察分院重罪未成年人量刑建议情况分析
某直辖市检察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2011 年至 2013 年提起公诉的涉未案件中明确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共 23 件,全部都是重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重罪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建议案件类型。从图 1 可以看出,该院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建议案件类型都是重罪案件,且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了 65%的比例。此外,故意杀人案件占据的比例也较大,包括数罪并罚的在内,故意杀人案件占了 22%。除此之外,还有少量强奸、绑架、聚众斗殴、抢劫的案件。
第二,重罪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建议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分布情况。如图 2 所示,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大多集中在 17 岁。15 岁和 16 岁未成年犯重罪的案件比例较为接近,大体相当于 17 岁未成年犯重罪案件的一半。统计数据中没有 14 岁未成年犯重罪的案件。
第三,量刑建议区间分布情况。如图 3 所示,该院对重罪未成年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下限主要集中在 5 ~10 年,10 年以上的案件也占了较大比例,一般量刑建议下限在 10 年以上的案件均为没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整体而言,最低刑在 5 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的占了 80% 以上。如图 4 所示,该院对重罪未成年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上限更多集中在 10 年以上,其中也包括罪行极其严重明确建议适用无期徒刑的案件,占了全部案件比例的 56%。
第四,量刑建议上下幅度情况。如图 5 所示,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上下幅度大多是 3 年,而明确提出准确量刑建议的共 5 件,占了 23%,其中无期徒刑的就有 4 件。所提量刑建议上下浮动仅1 年的和超过 5 年的的比例都较小,均为具有相对特殊情节的案件,笔者在之后的分析中会做具体阐述。
第五,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情况。在该院提出量刑建议的 23 件案件中,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有15 件,占总数的 65% ,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中,多数是由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对案件的量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偏离了最初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第六,其他情节。在该院针对未成年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中,多数还具有其他影响未成年人量刑的具体情节,例如: 在 23 件案件中,被害人同样系未成年人的有 15 件,比例超过了 60%;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有 9 人; 被告人有前科劣迹的有 3 人。
二、重罪未成年人量刑差异成因分析
从上述分析数据可以看出,虽然都是涉重罪的未成年人,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差异却很大,从最高的无期徒刑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均有涉及,其中较大比例分布在十年有期徒刑上下的量刑区间,这也是重罪未成年人量刑的主要区间。下文将结合具体办案实例对上述量刑差异的成因加以分析。
( 一) 罪行严重程度是首要决定因素
总所周知,直辖市检察分院根据级别管辖所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均为重罪案件,但重罪并非意味着重刑,对被告人的量刑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价。
我国 《刑法》第 49 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 17 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量刑的主要原则。同时为进一步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0 条规定: “……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上述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一贯的特殊保护,考虑到未成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和认识判断能力而对其所犯罪行一般采取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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