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台中市初赛实施计画(核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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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核定版)
壹、依據:教育部「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大雅區大明國民小學、臺中市北區篤行國民小學
肆、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A、B團體組: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A、B團體組:本市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A、B團體組: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本市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本市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二)B組為非舞蹈班。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四)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伍、舞蹈類型:
一、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型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5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同組內超過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導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各參賽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演出場所:(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三、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1.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2.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3.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3分。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
四、參賽人員:
(一)團體組:
凡本市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於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臺中市初賽資訊網(?.tw/)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本市各級學校鼓勵自由參加。
(二)個人組:
凡本市轄區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臺中市初賽資訊網(?.tw/)填具報名表並列印紙本。
1.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報名表紙本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後,向各分區承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2.大專組除可檢具報名表紙本經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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